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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陳怡慧 - 一般公告 | 2022-01-04 | 點閱數: 720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171082 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之規定略以,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故,依上開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係在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