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42
:::
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1-11-09 | 點閱數: 433
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次查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合先敘明。

 

依據旨揭本市學校體罰調查結果,仍有部分學校未落實「零體罰」政策及遵守「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倘貴校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情形,請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清妥處,以符法制;另貴校疑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為罰處罰學生之虞者,亦請主動瞭解與查察,且依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及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重申貴校務必落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持續推動教育部正向管教及「零體罰」政策,且不定期實施專業成長研習,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及親師溝通能力,塑造關懷尊重的校園文化,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並請持續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理念與做法,共同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